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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西松高中公民科老師黃仲宏,針對基測社會科第63題幹「至於我國女性的選舉權……『明文規定』……」提出質疑,認為此題命題有瑕疵,應予以「送分」。
這裡有這位老師完整的質疑內容、基測委員會的回應。最後結論是維持原答案。(請往下拉到第五頁)
先看題目:
現代民主政治的精神之一是人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權利,但女性獲得選舉權僅是近代的事情而已。在歷史上,政府常以性別、種族或經濟能力等理由,來限制選舉權的行使。例如1935年,臺灣在日治時期首次舉辦的第一屆市議會及街庄協議會選舉,女性就不具有投票資格。而最早給予女性選舉權的國家是紐西蘭,至於我國女性的選舉權,則是直到民國建立多年後,才首次由政府以「明文規定」加以保障。
上文所述的「明文規定」,指的是下列何者的規定?
(A)《公民投票法》
(B)《中華民國憲法》
(C)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(D)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
看看這位老師質疑的內容:
1.
題幹『----至於我國女性的選舉權,則是民國建立多年後,才首次由政府以「明文規定」加以保障』,顯係命題顯有錯誤或誤導。據查中華民國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「人民有選舉,罷免,創制及複決之權。」,及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「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,有依法選舉之權。」,即該憲法在民國36年公佈施行時,即已賦予男女有平等之選舉權,而未強調保障女性之選舉權,故何「明文規定保障女性之選舉權」之有?又自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,亦未見與保障女性之選舉權相關者。
2.
又憲法乃原則性保障,就法律觀點,應令法律或命令做具體之規定或補充;因此,「明文規定」在法之位階應指法律層次而非憲法層次,若為彰顯憲法規定,則題目應將「明文規定」改為「**」,則**指的是下列何者規定?(A)公民投票法(B)中華民國國憲法(C)性別工作平等法(D)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。
我的看法:
悲哀!公民科老師對於不是本科的東西,是不是能去進修一下再來放炮?
他的質疑1:
自己都明白講了公民權那條。那條提到滿20歲的國民,這老師的意思是說:明文規定要變成
「滿20歲的國民(含女性)有…權」只提到國民,不算是「明文規定」。
依照他的邏輯以後,所有法律可能變成這樣:
ex:1
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(含女性)。
ex:2
人(含女性)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
ex:3
禁治產人(含女性),無行為能力。
我的天啊!去修一下法學緒論好嗎?
明示其一排除其他、當然解釋這邊看一下好嗎?
如果什麼都要寫得如此詳細,六法全書不只能當殺人兇器,他每一本還可以跟黃金一樣重喔!
如他那般,立法技術…也太差了吧?
他的質疑2:
簡單說,他認為基於憲法的原則性,明文規定不能出現在憲法位階。
所以他肯定沒修過法律相關任何課程吧?
定有明文,指的就是法典上你找得到。如此而已,告訴別人你從哪個地方引用出來,不是胡謅而已。
能把原則性解釋成這樣的是一位高中公民老師。
對於公民這科:
或許是因為補習班林XX地理兼公民搞得兩科都錯誤頻仍,我才發現原來公民科不只是荒漠,更是煉獄。
不懂的東西,你可以照本宣科,但是不要亂解釋。你真的想解釋,為何不先去進修?這樣隨便講講,萬一學子誤信為真,可真害人不淺。已經失去教師最基本的資格了吧?知之為知之,不知為不知,是知也。
公民含跨很多領域,社會學、法政、經濟…國中尚且繁雜,高中公民課程深入程度甚至比一堆大學的通識還要深。這種情況之下,你怎麼能期待有老師除了本科系之外,還能跨其他兩個領域而游刃有餘呢?更可怕的是,
有多少老師,所學根本就不在這三種領域之內。
我上面要說得,不是只有相關科系才能教公民。因為台灣恐怕只有師大某系有機會跨三領域。
就算你不是三大領域中之人,好好進修也是可以當個好老師。
從此例,又再一次印證既不跨領域,又不進修,不知還授業乃公民科最大的悲哀與現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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